【創城有我 文明同行】棗莊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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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6月27日棗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相關規定,明確任務分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通報和建議辦理。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范: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大聲喧嘩,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自覺減少垃圾,分類投放垃圾,不違反規定傾倒、丟棄垃圾;
(三)不損壞公共設施設備,不違反規定踩踏綠地、折摘花木果實;
(四)不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樓道、樓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擅自張貼、涂寫或者刻畫;
(五)飼養犬只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在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遛犬。攜犬出戶應當束犬鏈(繩),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并及時清除排泄物;
(六)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或者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七)遵守公共場所控煙規定;
(八)使用公共衛生間后即時沖水,不占用殘障人士專用衛生間(位);
(九)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出后進,上下樓梯時靠右行走;
(十)進行廣場舞、甩鞭、演出等文體娛樂活動,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十一)不在車站、景區等公共場所喊客、拉客、擾客、強行攬客;
(十二)不在醫院、學校等場所聚眾鬧事;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范: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規則通行,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停放車輛規范有序,不在禁停區域停放車輛,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二)駕駛機動車時,應當禮讓行人,通過積水路段減速慢行,正確使用遠光燈,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隨意變道、穿插、超車,不違規鳴笛。駕駛人和乘車人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不多人并排行駛,不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急轉急停、超速、逆行;
(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不闖紅燈,橫穿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自覺排隊,先下后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讓座,不攜帶危險物品,不攜帶和食用散發異味的食物,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六)出租車駕駛員停靠車輛應當規范有序,保持車內整潔衛生,不得拒載,不得隨意漲價;
(七)不在車行道內攔車、停留、乞討或者實施散發廣告、兜售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共處,互相幫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二)不高空拋物,不私接管線,不亂搭亂建,不占用公用空間、綠地,不堵塞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車庫、儲藏室,不占用他人停車位;
(三)不在建筑內的公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四)裝修房屋時,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避免噪聲、粉塵對周圍居民的影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一)弘揚孝德文化,尊敬長輩,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一)保護名勝古跡、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拍照攝像遵守相關規定;
(二)尊重歷史文化,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詆毀歷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愛護景區環境和設施,不隨意涂抹、刻畫;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旅游經營者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商業文明行為規范:
(一)誠信經營,公平交易,不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者消費,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不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場地,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
(三)不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四)不在禁止區域擺攤設點、露天燒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商業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鄉風文明行為規范:
(一)移風易俗,摒棄陋習,抵制低俗;
(二)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不相互攀比,不惡俗鬧婚;
(三)厚養薄葬,實施節地生態安葬、文明環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鄉風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文明行為規范:
(一)節約水、電、燃油、天然氣等資源,崇尚低碳、綠色生活方式;
(二)節約糧食,適量點餐,杜絕浪費;
(三)不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各類污染物排放;
(四)積極參加植樹造林、養綠護綠、水源保護等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生態環境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網絡文明行為規范:
(一)不編造或者傳播暴力、淫穢、虛假信息;
(二)不編造或者傳播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的信息;
(三)不編造或者傳播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網絡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七條 弘揚見義勇為精神,鼓勵和支持公民見義勇為。按照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其合法權益,并在必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見義勇為受到人身傷害,確有困難需要救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扶貧、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及器官。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或者及時撥打急救電話。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醫療機構、紅十字會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社會化救護培訓,提升公民救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志愿服務組織。
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工作,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注冊、記錄評價等保障激勵制度。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制定行業優質服務標準。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賓館、商業零售等窗口服務行業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二十三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行業、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范、“棗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行為模范人員和事跡實行榮譽發布。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公民文明行為數據的歸集整合制度。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糾正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
第三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范,組織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培養學生文明習慣;加強師德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范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教育教學行為;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預防和處置校園欺凌事件,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村規民約、社區公約、業主規約、行業規范,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對于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于違法行為的,及時通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并協助取證。
鼓勵公民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
第三十四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部門、公共媒體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文明禮儀,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宣傳。
第三十六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規范使用廣告用語。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車亭、建筑圍擋等社會媒介設置公益廣告總量占比不低于30%。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文明行為促進職責的行為進行批評和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繩),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未及時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處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項規定,制造噪聲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項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巡游出租車駕駛員拒載、隨意漲價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毆打、威脅、辱罵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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